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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淑霞与被执行人蔡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霞,蔡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淑霞,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蔡晓龙,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杨淑霞与被执行人蔡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见且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