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淑霞与被执行人蔡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霞,蔡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淑霞,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蔡晓龙,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杨淑霞与被执行人蔡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见且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