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志强与牛志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强,牛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牛志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志强与被执行人牛志华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牛志华向贾志强归还本金30000元,并支付收益款40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652元由牛志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牛志华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贾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志强于2017年6月9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牛志华自行达成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