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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向东与仝献志、毕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东,仝献志,毕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34民初856号原告:杨向东,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告:仝献志,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亚明,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向东与被告仝献志、毕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0月2日仝献志、毕亚明以毕亚明等人做工程需资金为由向杨向东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3分,杨向东预先扣除1个月利息后,实际交付679,000元。借款后,仝献志付息189,000元、毕亚明方付息231,000元,本金未还��2016年8月2日仝献志、毕亚明重新向杨向东出具了950,000元的借条一张(含拖欠未付利息),亦约定月息3分,之后一直未还本付息。现杨向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仝献志、毕亚明偿还其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101,333元,之后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直至还清款之日),诉讼费由仝献志、毕亚明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仝献志、毕亚明各自偿还原告杨向东借款400,000元,共计800,000元,被告仝献志、毕亚明于2017年10月1日前各自偿还原告杨向东借款20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再各自偿还原告杨向东借款200,000元;二、余款原告杨向东自愿放弃,双方一切为清;三、案件受理费7131元,由杨向东负担3131元,仝献志、毕亚明负担4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亚玲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人民陪审员  郑天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