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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顺妹、王华、王意、田生贵、胡子殊、彭宇、杨凤琼、舒帮容、彭正强、胡晓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宇,彭正强,杨凤琼,王意,胡晓,田生贵,胡子殊,舒帮容,王华,何顺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61号申请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文化西路22-2号信合大厦11-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229701710。法定代表人王雨默,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宇,男,1990年出生。被申请人彭正强,男,1964年出生。被申请人杨凤琼,女,1975年出生。被申请人王意,男,1991年出生。被申请人胡晓,女,1992年出生。被申请人田生贵,男,1963年出生。被申请人胡子殊,女,1969年出生。被申请人舒帮容,女,1976年出生。被申请人王华,男,1975年出生。被申请人何顺妹,女,1986年出生。申请人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在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阿克苏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彭宇等十人之间是由于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合同中已约定,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不属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南科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