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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明财与王治国、王治超、瓦房店市泓源牧业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财,王治国,王治超,瓦房店市泓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904号原告:唐明财,男,1964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王治国,男,196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王治超,男,1975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市泓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安台村。法定代表人:王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明财与被告王治国、王治超、瓦房店市泓源牧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0日立案。2017年05月31日,原告唐明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明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明财负担。审 判 长  高和明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肖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