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行初0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迎春与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迎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初0052号原告邱迎春,女,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仪征市人,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正祥,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海翔,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迎春与被告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邱迎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迎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迎春负担。审 判 长 孙安敬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