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美羡与陈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羡,陈兴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96号原告:陈美羡,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闽,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兴森,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美羡与被告陈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美羡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美羡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美羡负担。审判员 杨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楚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