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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美羡与陈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羡,陈兴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96号原告:陈美羡,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闽,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兴森,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美羡与被告陈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美羡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美羡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美羡负担。审判员  杨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楚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