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与冯友良、郑爱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冯友良,郑爱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大力。被执行人冯友良。被执行人郑爱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友良、郑爱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