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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有限公司,张德成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43号原告: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南江县红岩乡红寨村2社。法定代表人:刘柃君,董事长。被告:张德成,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南江县宏源煤业集团红岩煤矿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永昌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海燕书 记 员  何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