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崔传吉、王洪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传吉,王洪方,崔连兴,王世方,崔连国,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84号申请人:崔传吉,男,194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申请人:王洪方,女,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崔连兴(系崔传吉之子),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王世方(系崔连兴之妻),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崔连国(系崔传吉之子),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夷安大道东苑小区对面、东郊加油站北侧胡同向东200米梓童托管北胡同北一户。被申请人:程桂华(系崔连国之妻),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崔传吉、王洪方诉被申请人崔连兴、王世方、崔连国、程桂华财产返回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大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