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宋德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宋德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53号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德惠,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德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