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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宋德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宋德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53号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德惠,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德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