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德海与罗永山侵权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132号赵德海、罗永山:本院执行的赵德海申请罗永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永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罗永山在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巴吉垒支行有银行存款,对其名下存款查控扣划640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罗永山未申报可供执行财产、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承诺自动履行判决,不在干涉对土地的使用,同时表示对土地已经投入的款项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