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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庆玺、杨庆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庆玺,杨庆花,杨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41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玺,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杨庆花(杨庆玺之妹),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杨明,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山东东平���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玺、杨庆花、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方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