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旗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5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旗雨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旗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财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彭启梅。上诉人广州市旗雨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旗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广州市番禺区,本着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关于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论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据此作出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