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邹清长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清长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22号罪犯邹清长,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清长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清长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2年5月18日、2014年7月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邹清长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邹清长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邹清长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共收到汇款83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邹清长在执行期间消费较高,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清长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