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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远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张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725号原告:胡远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胡远学,男,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斌,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胡远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张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胡远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远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东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