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陈花与冯继书、成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花,冯继军,成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陈花,女,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88********。被执行人:冯继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89********。被执行人:成结,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65********。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李东桂,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负责人:许洪兵,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花与被执行人冯继书、成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2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继书需赔偿7593.89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需赔偿39383.54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需赔偿39383.54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成结需赔偿7776.81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冯继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成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2、于2016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成结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反馈成结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3、于2016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冯继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的标的款合计87480.94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陈花。4、于2017年6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成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结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志卫审判员 陈永清审判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