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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46华伟与仲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伟,仲晓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746号之一原告华伟,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仲晓健,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受理原告华伟与被告仲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华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仲晓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伟撤回起诉。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华伟负担。审 判 长  杨琦东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