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46华伟与仲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伟,仲晓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746号之一原告华伟,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仲晓健,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受理原告华伟与被告仲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华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仲晓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伟撤回起诉。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华伟负担。审 判 长 杨琦东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