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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郑二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二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二乐,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大学本科文化,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新沂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二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尚、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二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郑二乐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苏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苏3**省道交叉口南侧地段时,撞击前方同向袁某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该车又追尾叶某某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被告人郑二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郑二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袁某、叶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二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郑二乐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证人叶某某、袁某、盛某、赵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被告人郑二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二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郑二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二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二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蔡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