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殷孟珍与王志全文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孟珍,文云龙,王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殷孟珍,女,193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3408245121,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建勇,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12055132,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文云龙,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02055114,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王志全,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606075112,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孟珍与被执行人文云龙、王志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志全已执行兑现5000元。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殷孟珍的代理人樊建勇与被执行人王志全达成和解协议,殷孟珍的代理人樊建勇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文云龙、王志全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殷孟珍的代理人樊建勇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