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开选与马百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选,马百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50号申请执行人马开选,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百忍,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开选据本院(2016)陕0111民初346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马开选与被执行人马百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马百忍名下征地款10万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百忍名下征地款被分配至马亚清(身份证号:X)名下。本院已依法冻结马亚清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34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