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风琴与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琴,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风琴,女,生于1978年11月22日,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下北隅村6组(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童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风琴与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001616808050001430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风琴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001616808050001430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