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恢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正权申请执行袁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权,袁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权,男,1964年5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袁彪,男,1978年9月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权与被执行人袁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袁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彪归还还申请执行人李正权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6元,执行申请费650元,合计51336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袁彪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陈洪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彪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对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认可被执行人袁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22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 晗审判员 胡 海审判员 徐治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