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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李新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李新高,周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01号之一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被告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新高,执行董事。被告李新高,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艳,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李新高、周艳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起诉的被告李新高名称不准确,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