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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芷琳与章巧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芷琳,章巧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37号原告:宋芷琳,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巧桂,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芷琳诉被告章巧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芷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