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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培基农药店与袁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培基农药店,袁超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08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培基农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小榄圩,工商注册号:440682600515307。经营者:邝培基,该店店长。被告:袁超刚,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培基农药店与被告袁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邝培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8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在原告处提取化肥、农药在南海区××××村种植玫瑰花。双方约定2017年2月13日后交齐货款,但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告追讨货款时,被告已人去楼空,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均为原件,证据间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综合以上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书面欠据确认欠款金额,事实清楚,被告负有清偿义务但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4814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超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814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培基农药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70.3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冼伟芬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靳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