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孙桂珍、吴晓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珍,吴晓民,黄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孙桂珍,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晓民,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晓虹,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孙桂珍与被执行人吴晓民、黄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