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元与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颜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颜海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与被执行人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湘12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颜海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元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03元,执行费980元。被执行人颜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元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