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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希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6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24岁(1992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曾因盗窃,于2017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进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村被害人高某暂住地内,窃取被害人高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140元(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关某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家属发现并控制,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