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彩连与徐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连,徐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17号原告:李彩连,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鸣凤街50委。被告:徐忠宝,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通榆县新华镇新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连与被告徐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彩连写明的被告现住地址经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无法找到其本人,后由法院核实送达地址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到通榆县新华镇新丰村亲自送达,亦未找到徐忠宝,被告开庭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元系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