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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井余、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井余,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5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井余,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6884018218。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上诉人田井余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余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井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井余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井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田井余负担,由上诉人田井余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6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汝坤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