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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书平与昆山比比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书平,昆山比比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4621号申请执行人:周书平,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昆山比比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望山南路268号4号房,机构代码:34611265-9。周书平与昆山比比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3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03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申请人昆山比比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书平2016年6月1日至12月12日工资差额14384元、二倍工资差额77000元,合计91384元。二、被申请人昆山比比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周书平补交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1820元/月,个人应缴部分由昆山比比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书平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第03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