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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海军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军,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6152号原告:冯海军,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岳明德(DirkJozefS.VanDenBergh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丽,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朝阳区。原告冯海军诉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吕文静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尔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沃尔玛公司退还冯海军购物款4054.2元及三倍赔偿12162.6元,共计16216.8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沃尔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3月6日,冯海军在沃尔玛公司,购买了波波球若干,共支付货款4054.2元。回家后准备使用时发现该产品标注的标准信息GB6675-2003已经作废,QB1557-1992是充气水上玩具的要求,和本产品没有任何关系。本产品在销售提示中明确提示不适合在水上使用。涉案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是为了销售而标注的标准,与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无关。由于该产品所执行的执行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冯海军多次找沃尔玛公司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沃尔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沃尔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沃尔玛公司辩称:一、冯海军要求退回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法律提供给消费者的救济手段是退货而非退回货款。如沃尔玛公司需要将货款返还给冯海军的,冯海军必须将同等价值的涉案产品返还给沃尔玛公司。二、涉案产品的引用标准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生产商自新标准发布后,即按照更为严格的新标准进行了生产及包装。根据生产商提供的2015年9月12日及2016年10月26日的两份检测报告,涉案产品质量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的各项规定,质量合格。三、冯海军要求按照货款价值的三倍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1、从冯海军的购买数量及购买行为分析,其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保护的“消费者”,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是获得赔偿的前提,本案中冯海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使用涉案产品受到损害。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条件是“经营者欺诈”及“消费者受到损失”,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冯海军并未举证证实其因涉案产品受到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沃尔玛公司存在欺诈。冯海军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不会成为通常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标准,冯海军作为消费者没有被误导。综上,请求驳回冯海军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冯海军从沃尔玛公司购买趣味大号波波球若干,具体如下:2016年10月28日购买10袋,单价69.9元,总价699元;2016年11月1日购买7袋,单价69.9元,总价489.3元;2016年11月7日购买6袋,单价69.9元,总价419.4元;2016年11月24日购买10袋,单价69.9元,总价699元;2016年12月2日购买4袋,单价69.9元,总价279.6元;2016年12月12日购买10袋,单价69.9元,总价699元;2016年12月21日购买10袋,单价69.9元,总价699元;2017年3月6日购买1袋,单价69.9元,总价69.9元。以上共计58袋,共支付货款4054.2元。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品名趣味大号波波球;品号49600;适宜年龄3至6岁;执行标准GB6675-2003QB1557-92;注意事项儿童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在水中使用,远离火源和热源,当心被尖锐物品扎破,请保留包装盒以便日后参考……警告:非救生用品!产生小零件会有窒息危险,不适合三岁以下儿童使用!请及时将包装袋收好。上述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9月5日。沃尔玛公司提交了涉案产品生产商明达实业(厦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产品检测报告,用以证实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且沃尔玛公司作为销售商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另查,GB6675-2003已于2016年1月1日由GB6675.1~6675.4-2014部分代替。QB1557-1992全称为《充气水上玩具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充气水上玩具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软聚氯乙烯薄膜制成的供儿童不会失足的浅水中使用权用的各种充气玩具。上述事实,有原告冯海军提交的购物小票8张、涉案产品实物及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冯海军从沃尔玛公司购买涉案产品,沃尔玛公司向冯海军交付涉案产品并出具购物小票,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沃尔玛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是否构成欺诈。首先,冯海军购买涉案产品时,GB6675-2003标准已被由GB6675.1~6675.4-2014标准部分代替,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及销售日期均在GB6675.1~6675.4-2014标准实施之后,应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标注。涉案产品在新标准实施后仍按旧标准进行标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其次,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且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案中,涉案产品在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QB1557-1992虽然存在,但与其销售的产品实物不符,系以虚假的商品标准销售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交易行为,亦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冯海军要求沃尔玛公司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冯海军应将同等价值的货物退还给沃尔玛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海军货款四千零五十四元二角;二、原告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购买的趣味大号波波球五十八袋(单价六十九元九角),退还给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如未能退还,按相应单价在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三、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海军一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六角。如果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三元(原告冯海军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