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常娥与杜文林、刘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娥,杜文林,刘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4530号原告:常娥,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杜文林,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静平,女,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常娥与杜文林、刘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常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娥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常娥负担。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露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