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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文超与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超,中原圣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超,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延津县位邱乡尚柳洼村,身份证号:410726198912181612。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禄才,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3401547K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超与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书胜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