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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美克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美克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云仙,李旭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864号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清,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东,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美克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谭春晖。被告: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云仙。被告:黄云仙,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旭辉,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美克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云仙、李旭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保全费1273元,共计2928元,由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