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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桂芳、陈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芳,陈桂华,陈桂芬,陈少和,陈凯和,黄锦平,曾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桂芳,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桂华,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桂芬,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少和,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凯和,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锦平,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曾禄,曾用名曾宪第,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桂芳、陈桂华、陈桂芬、陈少和、陈凯和与被执行人黄锦平、曾禄生命权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曾禄所有的桂N×××××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但目前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黄锦平、曾禄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凤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