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佐玲与余建波、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佐玲,余健波,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肖佐玲,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余健波,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宋斌,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肖佐玲申请执行余健波、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余健波、宋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4月13日当即支付申请人现金5万元,余款从2017年4月起每月月底支付2000.00元,并将所有案款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毓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