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树田与夏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田,夏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555号原告:陈树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夏永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田与被告夏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田撤回对被告夏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准予原告免交。审判员 赵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