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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田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610号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12241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郑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原,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怡人民陪审员  汤有国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颖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