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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腰坝滩支行诉被告成彩云、王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腰坝滩支行,成彩云,王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315号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腰坝滩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负责人:翟波,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成彩云,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三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三队。被告:王行平,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三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三队。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腰坝滩支行诉被告成彩云、王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腰坝滩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腰坝滩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云文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     建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