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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5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华,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5760号申请执行人:丁春华,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8号2幢三层3064。本院执行丁春华与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2146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丁春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本金六千零九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春华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丁春华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邦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紫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