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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东诉被告吴思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东,吴思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628号原告:张艳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思宽,男。原告张艳东诉被告吴思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艳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张艳东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