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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西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372号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定西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写字楼0321室。法定代表人:杨振军。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利华?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