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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秦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秦连发,李桂兰,杨庆云,蒋健宾,李冬兰,管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凤鸣市场三号楼30-35号。负责人孙朝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博凌,该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秦连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杨庆云,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蒋健宾,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李冬兰,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管永光,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秦连发、李桂兰、杨庆云、蒋健宾、李冬兰、管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连发、李桂兰、杨庆云、蒋健宾、李冬兰、管永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管永光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管永光名下的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高田支行账号37×××89中的存款人民币182986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3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