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丁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24行初37号原告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杨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薛宁,厂长。委托代理人魏潇汉,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4725号。法定代表人段清,局长。第三人丁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诉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丁文林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撤回对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秦宝峰人民陪审员 尹兴团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