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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锡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959号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秀,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张锡玉,男,1959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锡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科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