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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破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恒破字第1-9号申请人: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6日,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工作中,认真履职职责,严格依法清算,破产财产分配合法,且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坚刚审判员  王东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