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恒破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恒破字第1-9号申请人: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6日,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工作中,认真履职职责,严格依法清算,破产财产分配合法,且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坚刚审判员 王东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