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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铁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庞铁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978号原告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殷辉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海燕,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前财产保全,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庞铁宇,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铁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庞铁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庞铁宇的诉讼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铁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株洲市云旺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