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陈锦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陈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锦平,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申请执行人陈锦平刑事罚金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24刑初221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锦平应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且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公众号“”